《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年5月10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市政府对“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淮政发〔2008〕17号)进行了修编,并于当年10月份印发《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淮政规〔2020〕3号)。修编后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理顺了审批、监管、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市住建部门作为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事项中主要承担批后监管和道路修复的责任。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指导各县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监管,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文明施工行为,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该“监管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初拟定“监管规定”起草计划,3月完成初稿内部进行讨论修改,4月初将内部讨论修改后的初稿发送各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直至截止日(4月20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条,经讨论两条意见与本次文件关联性不强,并未采纳。4月28日,将初稿上报局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之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5月初经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形成最终文件下发。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一)主要内容
“监管规定”包含8个部分,第一部分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责任,做到监管不缺位;第二部分明确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办理相关手续的法规依据及可以先行破路维修之后补办手续的情况;第三至第六部分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实施全过程中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第七部分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保护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第八部分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批后监管中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提出建议。
(二)主要特色
1、继“淮安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 (淮政规〔2020〕3号)出台及市区(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之际,市住建局从行业指导的角度制定本“监管规定”,对全市城市道路的挖掘占用批后监管的规范化、正规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厘清各参与主体的分工,指导参与各方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3、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四方交底制度及流程图,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挖掘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